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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18 2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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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讲述法治故事,挖掘法律内涵,

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

给老百姓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

——《与法同行》

《与法同行》第41期

主播关心

《与法同行》

辞职要赔万元违约金,冤吗?

在北京某小学工作的王静最近打算离职,也因为这事儿,她已经快失眠一个月了。原来,提出离职申请时,王静被单位告知,按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她离职将赔付单位超过万元的违约金。

年,王静进入北京某小学校工作,并与学校签订了一份10年的劳动合同,入职有事业单位编制,学校承诺为其办理北京户口。但工作两年多以来,王静感到生活在北京的压力越来越大,同时学校的工作与其理想状态相距甚远,于是萌生了离职的想法。她希望放弃北京户口,回到家乡发展。

在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的时候,学校拿出了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如果未满工作年限提出离职,违约金按照年薪乘以未履行年限加上5万元的公式计算。据此,学校提出,王静如果离职,就要赔付超过万元的违约金。

“现在,一想到要赔这么多违约金,是否离职,进退两难。”王静说。

除了弥补巨额训练费和培训费外,目前许多企业设置违约金主要考虑的是户口编制等“稀缺资源”的因素。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企的人力资源主管孟华处理过许多起拿了户口就走的劳动纠纷。“公司收取违约金并不是为了挣钱,而是着眼于公司人员的管理以及今后的招聘。”孟华说,每年上级单位会对其已办理北京户口的员工的留存率进行考核,该考核结果会影响下一年度的指标数量,“如果大家都拿了户口就走,单位的指标就会越来越少,招聘也会更难。对此,单位也很无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此外,劳动合同法第23条还规定了违反竞业限制需要赔偿违约金的情况。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据了解,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一般以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为前提。而如何认定守约方的损失额度,将直接关系到赔偿金的额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指出,一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取得落户指标后,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拿到户口就离职。“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中并不能约定落户时的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在目前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多会支持劳动者违反落户约定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沈建峰指出,在求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本身的优势地位,违约金基本上都是用人单位单方确定的。实践中也存在违约金数额过高、条件过于苛刻的情况。沈建峰建议,面对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裁判机关对其予以降低。

“实践中,降低劳动者违约金的情况并不罕见。但存在的问题是,落户违约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很难判断和证明,主要还是由裁判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酌减。”沈建峰说。

同时,沈建峰也提醒离职者,虽然劳动法保障了人才流动的权利,但诚信原则是首要的,“如果当事人仅仅是为了拿了户口走人,一旦违约,员工要为自己的诚信买单。”□曹玥

农民工能否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

年5月3日,外地来京农民工韩某到某保安公司当保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称如果缴社保,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将来转回老家也不方便,不如不缴社保,每个月多发点钱更实惠。这样干了四个月,韩某觉得没有什么保障,向公司提出要辞职,公司称韩某离职得太突然,需要扣半个月工资。双方协商不成,韩某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自己能否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

评析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劳动者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协商的事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韩某可以以保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且可以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自己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建议韩某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这两起案件为何没有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在帮助企业化解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人们对申请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问题仍存在一些疑惑和争议,由此导致工伤保险纠纷时有发生。以下2起涉及工伤保险典型案例,提示劳动者应认真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规范自身言行,最大限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风险;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积极配合职工开展救治,并做好后续理赔事宜,切实解决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为走捷径渡河溺亡申请工伤不予支持

陈某的丈夫张某,生前系当地某煤矿的机修工人。从家里到工作单位张某必须要先走十几公里的山路,才能到正规乘船的地方坐上船。为图方便,张某和矿上的其他十几名矿工找了个捷径——以趟水或坐轮胎的方式渡河。如此良久,倒也平安无事。某日,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照旧趟水过河,河水突涨,张某溺水身亡。

当地派出所经调查后出具了说明: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渡河时不慎落水身亡,不涉及治安和刑事犯罪问题,作为意外事故处理。张某落水身亡后,煤矿向张某家属给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后,陈某就张某的死亡向彭水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不服,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彭水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彭水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法律对“途中工伤”的事故类型作出了限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趟水或乘坐轮胎渡河,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而造成的事故,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类型,不应认定为工伤,彭水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班逛街遭遇车祸工伤认定不予支持

年1月,某电器公司职工龙某某下班后,搭乘工友的摩托车前往白马镇吃饭、逛超市。其间,摩托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龙某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据了解,该电器公司为龙某某提供有宿舍,宿舍周边有小型超市、餐馆、蔬菜摊等。公司为职工提供午餐、晚餐及职工上下班交通班车。龙某某所住宿舍方向与所去白马镇方向相反。

龙某某之父向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不予认定工伤后向法院提起行*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认定工伤的“上下班途中”之一。本案中,龙某某在与工友出去逛街吃饭途中受伤,而职工宿舍周边有小型超市、餐馆、蔬菜摊,可以满足职工日常生活基本需要,龙某某随行工友也证明其与龙某某前往白马镇街上的目的系朋友联谊和消费,明显超过了基本社交需要和购物需要的限度,不属于满足“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其下班后未返回宿舍,而是前往与宿舍方向完全相反的地方,此下班路线也不具备合理性。

据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工伤认定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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