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霍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保障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经霍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研究决定,现将申请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元。
2、对于混合家庭(非保障人口占多数)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住房确实困难(危房、无房)的家庭享受实物配租必须由各乡镇、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3、外来务工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交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人员)
4、新就业无房职工(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5、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家庭向所在居住地社区进行政策咨询,三月份为申报期限。符合上述保障条件的家庭领取《霍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成员到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开具住房、收入等情况证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申请家庭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交社区(居委会)。
(四)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乡(镇)、街道办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办会同相关部门复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上报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
(五)市住建局(房产局)协同市纪委监委、民政、财政等部门对申报保障家庭入户抽(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等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15天)。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备案,参照有关实施细则,分批分期兑现。
特此通知
霍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