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社会办医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霍州市社会办医工会联合会
医院17家
覆盖职工人数
甲方:社会办医协会乙方:社会办医工会联合会
本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与霍州市社会办医工会联合会,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第九次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签订本协议。
医院工资支付行为,医院健康和谐发展,医院医院的经济效益相适应,更好地调动广大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策,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维护公平的原则,市社会办医协会(医院方)与社会办医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工资,医院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本协议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本单位经济效益和上一年度工资水平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四条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医院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五条医院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奖励)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工月工资不低于元。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双方协商,医院各类岗位人员工资不低于下列标准:
医士:元。护士元
医技士:
行*:元
第六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下列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员工在休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医院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员工待岗培训期间,单位每月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考勤制度,设立全勤奖,各岗位员工按照工时制度和考勤制度出满勤,可享受全勤奖50-元.
第九条医院各岗医院经营效益的增减相应浮动。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工资增幅为4%-20%。
第十条医院每月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医院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二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
(一)国家或省、市有关*策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员工实际工资水平较大时;
(三)医院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四)因不可抗拒的力量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五)医院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
(六)本协议期满。
第十三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取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医院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一年,从年8月1日至年7月31日。本协议期满前60日内,双方均可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
第十五条本协议对医院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市卫生工会主要领导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本协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市医院协会将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协议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即行生效。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协议文本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协议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医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协议正式文本。
第二十条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协议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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