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2月22日电(刘小红)记者22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临汾霍州市人民法院2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左某某妨害公务案件,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在民警执法时,对民警进行辱骂、撕扯、踢打,并将执法民警颈部和面部抓伤,导致现场混乱。
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霍州煤电汾东花苑小区20号楼地下室参与聚众*博,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李雅庄派出所接报后出警执法,左某某拒不配合,对民警进行辱骂、撕扯、踢打,将民警颈部和面部抓伤,导致现场混乱,持续时间长达半个小时,严重妨害了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庭审中,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霍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严惩处。宣判后,左某某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霍州市人民法院紧紧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大局,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