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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10 19:57:00

高检院创立的“案-件比”评价标准,是衡量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GDP”,有助于司法正义又快又好地实现。

“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数少,件数多,说明在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一个案件,在司法机关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社会效果越差。

因此,霍州市院在临汾市院的统一领导、安排部署下,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案件办理求极致,持续优化“案-件比”,以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霍州市院持续优化“案-件比”的工作做法

自年1月至今,霍州市院“案-件比”持续呈下降趋势,且一直低于省、市院平均水平。截止年7月底,“案-件比”低至1.14。

一是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高度重视审查逮捕质量对审查起诉质量的引领、传导功能。凡是批准逮捕的案件,均通过《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提出补正意见,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件均出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为审查起诉阶段减少“三延两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奠定基础。

二是常态化、规范化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借助会议讨论程序压缩“案-件比”,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霍州市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已经实现常态化、规范化运行,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提请联席会讨论的案件在办案总量中占比约25%。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的讨论功能,有利于检察官提前解决案件难点,在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是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是否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完善补侦方向等方面都起到提早审查、提前把关、指明方向的作用。

三是从内容到形式,均坚持高质效的补充侦查工作。年1月至7月,霍州市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占新增件数的25%。因此,霍州市院把提升检察官引导侦查取证的能力、提升补充侦查文书质量与降低“案-件比”协同推进。对于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确有退补必要的案件,要求检察官严格按照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参照高检院印发的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的要求,进行高质效的补充侦查。

四是发挥山西检察机关特色,利用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前沿阵地作用,从源头降低“案-件比”。检察室利用派驻公安机关的工作便利,通过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提升侦查质量,减少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证据问题引发的“三延两退”;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室督促公安机关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捕后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以提升侦查质效,从源头降低“案-件比”。

五是树立对案件全流程跟踪意识,防止程序空转,提升各环节办案质效。经报捕案件在提请公诉时,建议公安机关承办人提前向检察官说明继续取证、补充侦查情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承办检察官需与侦查人员保持联系,对案件补侦情况持续跟踪,防止程序空转降低办案效率。提倡检察官用好《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减少因补充少量证据、低难度证据而引发的延长、退补。同时,检察官还应提升自行补充侦查的能力和水平,以提高诉讼效率,提升监督水平。

六是坚持做好全流程释法说理工作,减少因释法说理不到位引发新增“件数”。霍州市院提倡检察官注重在办案的全流程进行释法说理,不仅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还向侦查机关充分说理。通过向侦查机关出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有效降低因不捕、不诉复核、复议引发的新增件数,有利于降低“案-件比”。

霍州市院多措并举,努力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一是通过“办案数据”总体分析,发挥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风向标、指挥棒作用。临汾市院马红彬检察长多次强调,检察官要善于分析业务数据所反映出的问题,思考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因此,霍州市院提倡检察官要加强对数据的研判、分析能力,加强检察官对办案效果的主动追求。做到人人懂数据、人人重视数据分析功能、人人能够通过数据指导办案,能够用数据检视办案效率,用社会效果检视办案效果。

二是通过个案分析,研究个案质效,注重通过打造典型案例引领办案效果。霍州市院逐案分析新增件数原因,为进一步降低“案-件比”寻找空间,为保持“案-件比”低位运行、提升办案质效而树立长效机制。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对典型案件的打造,达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是加强对检察官的系统培训,检察官也应主动加强系统化学习,持续更新办案理念,成为一专多能的“全科医生式”刑事检察官。新时代检察官应当及时更新刑事诉讼理念,例如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着力降低审前羁押率,审查逮捕案件中注重对“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审查。同时提升检察官引导侦查取证能力、综合审查案件能力、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履行法律监督能力、释法说理能力、运用现代科技能力等。

四是积极探索公开听证等新型办案方式,探索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新路径。霍州市院年8月办理的赵某某正当防卫刑事申诉案,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对赵某某认定为正当防卫,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是临汾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正当防卫第一案,通过本案的办理,不仅化解了双方矛盾、息诉罢访,而且是检察机关运用公开听证开门纳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彰显检察担当的有益尝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五是善用新媒体的快速传播功能,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效果的舆论宣传,提升办案效果的影响力。霍州市院历来重视对检察宣传工作,在年11月全省市县检察机关新媒体影响力排行榜中,霍州市院位居全省第二名。上文中提到的赵某某正当防卫刑事申诉案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予以报道,并且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正义网、山西检察、临汾检察等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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