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友旺)2月22日,省高院发布消息,我省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件宣判,霍州市法院于2月21日开庭审理被告人左某某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霍州煤电汾东花苑小区20号楼地下室参与聚众*博,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李雅庄派出所接报后出警执法。左某某拒不配合,还辱骂、撕扯、踢打民警,并将民警颈部和面部抓伤,导致现场混乱,持续时间长达半个小时,严重妨害了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庭审中,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严惩处。宣判后,左某某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原标题:我省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宣判